【本報訊】《港區國安法》第四十四條列明行政長官應當在各級法院「指定法官」,負責處理與該法有關的案件和上訴。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昨日發聲明,稱指定法官及相關的法庭運作須符合《基本法》規定,其中法官的指定不應根據任何其他因素,例如政治上考慮因素,而擁有外國國籍的法官不應排除在指定法官之外。有政界人士批評,有關說法疑與中央「唱反調」,甚至與立法精神背道而馳,因外籍法官效忠的國家來自外國,處理港區國安法相關案件或潛在利益衝突,應探討外籍法官迴避不能夠觸碰相關案件。
時事評論員陳雲生直言終院首席法官的聲明「過咗位」,明顯對「指定法官」的規定有所不滿。陳指,並非認為外籍法官會在國安案件有不公正裁決,但由於其外籍身份,在觀念、宗教等方面或有所不同,「非我族類,其心必異」,未必能清楚了解國情,但他相信特首在指定法官時,會有充分理據。他又指,即使參考美國法院情況,雖然法官膚色各有不同,但均為美籍。行政會議成員張國鈞亦關注外籍法官在審理國安案件時,會否出現雙重效忠問題,令人覺得有所偏袒。
該聲明中引用港府就港區國安法製作的小冊子稱,指定法官「是」由行政長官經諮詢港區國安委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後,從各級法院法官中作出指定。大律師龔靜儀指,有關原文是「行政長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她表示,條文用上「可」字,意味不一定要徵詢,龔認為,政府所製作的或有錯誤,但認為作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應引用法律原文,而不是錯誤引用小冊子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