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黎智英與另外十四名民主派人士,於去年涉嫌多次組織未經批准的反修例遊行,以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當中涉及三案共五罪的黎智英,被控兩項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及三項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案件定於今日下午二時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訊,並準備文件轉介區域法院審訊,一旦罪成,最高可判囚五年。
現年七十二歲被告黎智英,被控於去年八月十八日及十月一日期間,多次參與和組織未經批准的反修例遊行,以及煽惑他人參與中環終審法院外的未經批准遊行。其餘十四人則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組織一個未經批准集結,以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被告包括多名民主黨成員,即李柱銘、楊森、何俊仁及單仲偕;另包括多名現任及前任議員,即梁耀忠、梁國雄、李卓人、吳靄儀、何秀蘭、區諾軒;另外亦包括社民連前主席吳文遠、現任主席黃浩銘、支聯會秘書蔡耀昌以及民陣副召集人陳皓桓等。
另外,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何秀蘭和陳皓桓,則分別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涉及去年九月十九及三十日的兩次集會。根據《公安條例》,該罪一旦罪名成立,最高可被判監三年和罰款五千元。
至於黎智英涉及的另一宗案件,與李卓人及楊森,同被控一項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控罪指三人於去年八月三十一日,在香港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一個在違反《公安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下的公眾遊行,而該遊行是根據《公安條例》而定性屬未經批准集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