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國歌條例草案》委員會去年三月十六日舉辦公聽會,香港眾志副主席鄭家朗和另外兩名女成員吳嘉兒及何秀儀在發言過後,離開座位,走向時任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所坐的位置,三人事後被票控未有在會議廳內遵守秩序,何另被控襲擊男保安罪。案件昨在東區法院裁決,裁判官裁定三名被告各面對的一項傳票罪成,各判罰款一千元,何面對的襲擊保安罪則不成立。
裁判官指本案案情相對輕微,沒有對會議造成嚴重干擾,事發時間亦不長,接納各被告不為個人私利犯案,加上年輕及初犯,故可以罰款處理。官並寄語被告,希望各人經過此事後,會明白即使想向政府表達意見,但犯了法也要面對刑責,反問他們若為了抗爭面對長期監禁,又可為社會做甚麼呢,直指各人均是大學生、未來社會棟樑,要想清楚犯事後果,留下「有用之軀」。
就何秀儀面對的襲擊立會保安許耀德罪,官裁決指,包括許在內的三名出庭作供的立法會保安員均非誠實可靠證人,許的作供與現場片段不符,有誇大失實之嫌,故無法信納其證供,裁定何襲擊罪脫。
至於三名被告面對的傳票罪,官同意三人有言論及表達自由,但不代表他們可以作出發言以外的行為,事發時三人衝出座位及大聲叫喊,已影響了立法會的莊嚴性及妨礙其正常運作,故已構成擾亂秩序行為,裁定罪成。案件編號:ESCC 2312、ESS33914-6/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