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警方在多次示威活動中拘捕近九千人,但去年六月至今只有約二千人被起訴。正當「港版國安法」如箭在弦之際,有被捕者疑棄保潛逃。據知,提倡港獨的「香港獨立聯盟」召集人陳家駒今年一月被控,每周須報到一次,但自本月四日起,已沒有按時到警署報到,並於日前潛逃荷蘭。有執業大律師指出,陳家駒潛逃一事的主因,在於法庭的保釋條件過於寬鬆,令被告有機可乘,亦令警方前功盡廢,且會立下壞先例,令人以為犯罪可以輕易離境,不用負上法律責任。
資料顯示,陳家駒與另外六名人士於去年六月十日,在灣仔分域街與柯布連道之間的告士打道一帶,參與非法集結。在事發約半年後,有關部門始決定落案起訴涉事者,並於今年一月二日在東區法院提堂,當時各被告獲准以一千至三千港元保釋,只須居住在報稱地址及每周到警署報到一次,裁判官未有限制他們保釋期間不准離境,亦不用遵守宵禁令。
案件原本押後至三月三日再訊,後因疫情押後至下月十七日再訊。據了解,自上周四起,陳家駒已沒有按時到警署報到,並在六月四日乘坐航班離港,前往荷蘭阿姆斯特丹。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認為,法庭在考慮涉及反修例案件的保釋條件時,除考慮控罪外,亦應考慮事件的性質,如「一班後生仔集結諗住去做一啲嘢、同一班人蒙住臉舉住英國同美國國旗喺馬路度集結,係完全唔同性質嘅事。」她建議法庭在審理相關案件時,考慮把保釋的金額提高,甚至要求被告的父母作出擔保;另外亦應考慮沒收被告的旅遊證件,限制其出境,及將每星期到警署報到的次數增加至二至三次。
除陳家駒,本港涉及示威活動的棄保潛逃個案早有先例,包括本土民主前線的黃台仰、李東昇及李倩怡,便曾因參與二○一六年的旺角暴動案,分別被控以煽惑非法集結、煽惑暴動、襲警或暴動等罪名,他們於二○一七年一月至十一月間,先後棄保潛逃到德國或台灣。
警方發言人指,由去年六月九日至上月卅一日,警方於各區示威活動中共拘捕八千九百八十六人,年齡介乎十一歲至八十四歲,涉及罪名包括參與暴動、非法集結、傷人、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普通襲擊、縱火、刑事毀壞、襲警、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藏有攻擊性武器等。當中五千六百六十五人已獲准保釋候查或拒保候查。警方會根據案件的情況,循不同途徑追查在逃疑犯的下落,並將其緝捕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