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警車去年三月在秀茂坪疑衝紅燈撞倒一名過路女子,令她頭部受傷。當時駕車的男警被控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他否認控罪,案件昨在觀塘法院開審。案件表面證供成立,男警不自辯也不傳召證人,法庭今天裁決。
四十六歲被告陳家傑,被控於去年三月八日在秀茂坪康寧道與秀華道交界,危險駕駛一輛警車,導致三十七歲女子蔣一平受傷。蔣供稱,當晚她放工返回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的住所,見行人過路燈號為綠色便過馬路,但行了一半突有警車駛至將她撞倒,令她頭部骨裂一度留醫深切治療部。
辯方則指,蔣當時身穿深色衫,過馬路時身軀更向下蹲,而且「綠公仔已經閃緊」。惟當時在場的另一輛警車的司機、男警48727則供稱,事發時他見交通燈亮起紅燈便停下,但被告所駕駛的警車則從後駛過他的警車,未幾便撞倒路人。
辯方結案陳詞時指,即使被告一時無留意路面情況,也只構成不小心駕駛,涉案警車的行車紀錄儀亦顯示,被告在撞到事主前已煞車,故他只屬缺乏專注的不小心駕駛,未達危險駕駛程度。
辯方又指,法例允許警車在安全情況下不遵守交通燈號,如為了緊急救人可在響號下衝紅燈。而當晚被告接報往觀塘處理有人暈倒事件,因夜深他沒有響號,但有亮起車頂警號燈。案件編號:KTCC 154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