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發放計劃網站顯示,只要於明年三月卅一日或之前年滿十八歲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即合乎申請資格,並可經由本港銀行或香港郵政進行登記和領取款項。如在囚人士沒有銀行帳戶,又因刑期較長而不能在時限內到郵政局領取支票,政府將經由懲教署發放款項。至於正在外地監獄服刑人士,如在登記方面遇困難,則可聯絡「現金發放計劃秘書處」,政府將提供協助。
公屋戶領款 兩年內不列資產
另外,公屋申請者、領取綜援及長者生活津貼人士亦可以申請,有關款項不會作為入息計算,並自領取款項起計廿四個月內,該筆款額亦會獲豁免,不被計算為資產。至於破產人士是否須把款項用以清還欠債,則應聯絡破產管理署或其受託人,由其決定如何處理有關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