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回歸時實行的「一國兩制」是制度的創新,但是制度創新有一個基本原則,就是不能牴觸中國對香港的全面主權與治權,不能以治權換主權,也不能對主權有任何限制。香港在一九九七年是回歸,不是以獨立的自治體與中央政府締結協議組成聯邦。在回歸之前,香港不是獨立,而是英國侵略中國建立的殖民地。在回歸之後,香港特區的制度與權力都是中國憲法授予,香港公民的權利也是一樣,不是源自任何外國勢力。
回歸的問題是認識不清殖民地的性質,也迷信英國政府的政治誠信,以為談判成功、協議制訂,回歸之後便萬事順利,卻不知在談判的協議中,英國設下多少陷阱。《基本法》一成不變地照搬回來,便構成香港回歸後最大的政治難題。最突出的是香港所謂司法獨立,終審庭在香港,中央政府對香港司法的權力,只能在與《基本法》有衝突時由人大據《基本法》的解釋權來介入。在此以外,香港有司法自主權。
可是,香港的自主權受兩大制度約束,一是香港可以用香港以外的普通法案例作審判的根據;二是香港的法官只規定終審庭與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為中國籍的永久居民,其餘的可以任用外國籍法官。普通法的法官不同於大陸法的法官,對法律有很大的解釋空間。外籍法官為主加外國案例為主,香港的司法獨立便只是對中國內地獨立,而同時依附於英國為主的外國體制。從任何的角度來看,這樣的制度安排是侵犯了中國在香港的主權與治權,香港在回歸後還是外國的司法殖民地或租界。
即使中國與英國友好,即使這樣的司法失控不出問題,中國的香港不可能長期地在司法方面受外國勢力統治,總需要一個撥亂反正的改革。
「港版國安法」是一個機會。澳門二十三條立法時設立特別的委員會,規定國安法的審判只能由中國籍法官執行。香港的二十三條立法,乃至中央在「港版國安法」的有關案件的審判,涉及國家安全,怎可以讓外國法官用外國案例來審判呢?
國家安全涉及國防、外交,《基本法》規定是中央政府的權責範圍,不屬於特區自治的範疇,即使香港本地立法也不可能改變其性質。無論是太平盛世或當今國際衝突嚴重的時刻,都不可能把這個範疇的審判權在香港轉移到外國勢力的手裏,形成重大的國家安全漏洞和風險。
國家安全大事不可能由一時一地的民意來決定,如葉國謙所說的香港市民意見,未知當中有多少外國籍或正準備移民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