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之事,不難以立法,而難以法之必行。中央祭出「港版國安法」,無疑是一把尚方寶劍,對反中亂港勢力具有強大震懾力,但如果執法和司法不能或不願配合,相關法律即使不至於淪為一紙空文,威力也必定大減。特別是司法系統,本來就問題多多,加上香港和內地法律制度不同,不得不令人懷疑「港版國安法」能否真正落實。
香港號稱司法獨立,實際上是司法獨大,司法大權一直掌握在洋人及其代理人手裏,他們往往充當反中亂港勢力保護傘,以致頻頻出現「警察拉人、司法放人」鬧劇,這個問題不解決,再好的法律也是白搭。日前法庭審理一宗涉及暴動罪的案件,一名男學生被指去年十月在黃大仙紀律部隊宿舍附近向警方投擲磚塊,法官指警員證供不可信,判處被告罪名不成立。最令人嘖嘖稱奇的是,法庭由頭到尾都好像在為被告尋找脫罪理由,寧願替其辯護,也不願相信警員。
這就是所謂的司法獨立。難怪有位大專生在葵涌紀律部隊宿舍外掟酒樽及雜物,只判罰款二百元,遠遠低於垃圾蟲的一千五百元罰款;也難怪有人侮辱國旗僅判社會服務令,而有人在美國駐港總領事館大閘塗鴉,卻被判即時監禁。更不可思議的是,有法官痛斥反修例示威者不法行為與文革式極端主義及恐怖主義無異,隨即被司法機構「換走」;相反,有法官讚美暴徒「優秀」、「滿腔熱血」,司法機構卻置若罔聞。
「愛國有罪,賣國有獎」,近年類似例子多不勝數,早已見怪不怪。只是想問一句,如日後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出現這種情況怎麼辦?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港版國安法」要發揮真正威力,中央必須掌握執法權及司法權,而不能將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寄託在洋人及其代理人身上。也就是說,中央不僅應在香港設立執法機構,也應設立獨立的審判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