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吟虎嘯:國安執法權不能丟

比較而言,「港版國安法」的推出不是最難最重要的,最難最重要的是如何在香港執法。中央是知道這個問題的極端重要性和關鍵性的,故決定在港駐紮國安相關機構,履行職責。

有「港版國安法」推出,有相關機構在香港駐紮,「國家安全法」這個全國性的法律就在香港安家落戶了。這個法和相關機構的身份、地位高踞一國和中央,對香港特區具凌駕性,對香港特區的建制及法律體系具凌駕性,也即實施「港版國安法」時,香港的建制、法律體系都要聽命於中央的安排,都是執行部門。

問題只分兩個層面,一是中央駐港國安機構和國家司法體系相連接,直接辦理相關案件;一是授出部分權力由香港司法體系執行辦理,量刑標準與「國家安全法」相一致,辦理過程和結果要向國家司法機關呈報核准,對此香港沒有「司法獨立」可言,也不能用所謂「普通法」另搞一套。

香港回歸以來,反中亂港之所以愈來愈猖狂,港獨分裂勢力之所以興起冒頭,國家安全之所以受到愈來愈大的威脅,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香港的司法領域一直有人為他們撐起巨大保護傘,任何法律都可被他們擺弄。

其實眾所周知,香港早有一整套英夷存留的「治亂」、懲治「叛國」、「維護公共安全」的法律,然而他們不用,或裝模作樣拿出來,任由他們在程序、證據上「獨立」檢判,就能達到想要的結果,這樣的曲法枉法,玩得多矣!

現在中央推出了「港版國安法」,然而,香港司法領域上述問題的基本面絲毫沒變,如果「港版國安法」,中央不能掌握執法權,而是交給香港司法體系執法,那麼可以肯定該法的命運必和香港存在已久的相關「治亂」等法律一樣,被他們玩弄、擺布致死!

因此,在「國法」存亡之問題上,朝廷不可有妥協、僥倖、心軟、試試看之心,不可被居心叵測之人忽悠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