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東區法院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早前審理一宗行人涉嫌疏忽過馬路的傳票案,拖拉超過一年半,斷續審訊至第九十一日,才判決尼泊爾籍女被告脫罪。該女被告先司法覆核何官的表現及向她索償,前日再向高院興訟,指負責檢控的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以及兩名控方大律師和負責調查案件的警察對她作出惡意檢控,要求他們賠償不少於六百萬元。
本案的原告為Thapa Kamala,而被告分別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警員湯銘基(譯音)、警署警長張少華(譯音)、已退休大律師Francis Haddon-Cave以及大律師關文渭。
原告於入稟狀稱,她在一六年四月廿五日晚上在大潭道近美國會被一輛的士撞倒,湯警員接報到場調查,錯誤地記錄她「突然衝出北行線而被撞到」,忽視撞她之的士有高速行駛,並將她當成疑犯。而警署警長就把上述不正確的調查結果呈交裁判法院,令她遭受檢控。
原告表示,案件首次提訊時裁判官已質疑檢控她是否符合公眾利益,但律政司當時的外聘主控官Haddon-Cave依靠不正確的鑑證意見決定繼續檢控。其後Haddon-Cave在審訊中途退休,改由另一名外聘主控關文渭接手,關亦沒有恰當衡量證供,繼續提控。至於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作為檢控當局的最終決策者,亦需負起法律責任。
原告指上述警員在調查時犯錯,主控官和律政司司長又罔顧或故意無視控方證供薄弱堅持起訴,是對她作出惡意檢控,令她無故受壓和失去尊嚴,她為此索償六十萬元。另外因案件被傳媒廣泛報道對她造成額外壓力,故要求二十萬元加重賠償。至於她要花訟費及耗費時間心力,亦應獲賠三百二十萬元。最後原告指被告的行為屬對她的隨意壓迫,另要求懲罰性賠償二百萬元。案件編號:HCA 89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