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在深圳工作及居住的台灣男經理,上月十八日帶同八歲女兒由台灣來港,打算經香港轉飛往深圳,期間須在酒店接受十四天檢疫及戴檢疫手帶,惟酒店經理於兩天後發現他無戴手帶離開酒店往附近購買飲品,遂報警求助。該台灣漢昨在東區法院承認未獲授權人員許可離開檢疫地點及違反檢疫令兩罪,被判監三星期。
四十三歲被告徐子賀承認於今年五月二十日,無合法辯解而離開檢疫地點,即中環蘭桂坊酒店某房間,以及同日在香港違反檢疫令。
裁判官判刑時指,政府的檢疫措施是必要的,以保障全港市民安全及防止疫症爆發,而被告罔顧法律要求,屬明知故犯,案情嚴重,必須判阻嚇性刑罰。裁判官認為,雖然被告只是短暫離開酒店,事後也有自行折返,但他一離開房間便有傳染風險,法庭不能輕視。案件編號:ESCC 104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