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放生值200萬毒品郵包案 警長女兒獲撤控

警長的女兒到郵政局領取一個內藏市值二百萬元K仔的毒品郵包,在被捕後聲稱受他人指示,又指不知郵包內有甚麼,但覺得「似係毒品」。她原本被控販毒罪,控方早前申請撤控,裁判官要求律政司解釋理據,案件昨在沙田法院再訊。律政司認為現有證供沒有合理定罪機會,堅持申請撤控,但裁判官鄧少雄認為,若陪審團獲正確引導,將很大機會將被告定罪,直言不同意律政司的說法,但因律政司的檢控決定不應被干擾,最後向律政司代表說:「隨便你啦」,只好批准申請。

廿二歲女被告高可晴,任職銷售員,報稱居於青衣已婚警員宿舍。據悉,她的父親是一名警長。她原被控於去年十二月十二日,在沙田顯徑郵政局側門外,販運二點九六公斤氯胺酮。控方案情指,涉案郵包來自法國,收件人是被告,有郵差把郵包派遞上門,但沒有人收件,於是留下通知卡,被告稍後到郵政局領取該郵包時被拘捕。警誡下,被告聲稱有一個不知名男人叫她收郵包,她亦覺得該些物品「似係毒品」。

未弄清叫收件男子角色

律政司代表指,過往亦有涉及毒品郵包的案件,但每件案的情況不同,經重新考慮被告是否知道郵包內有毒品後,認為相關證供薄弱,現有證供並不足以達致合理定罪機會,申請撤回控罪。

裁判官卻認為,案情重點是「不知名男人」的存在,該男人的角色是甚麼,他向被告說過甚麼,有否討論交收安排等,都應交由高院陪審團裁斷。律政司代表重申經參考過以往經驗,其專業判斷就是本案難以達致一貫合理定罪標準。裁判官反駁指,過往和毒品有關的案件中,有人因為持有毒窟鎖匙或者是身為單位承租人便已被檢控。控方則指本案唯一證供,是被告領取了涉案郵包,沒有證據顯示她知道裏面有甚麼。裁判官認為該男人和被告的關係才是本案重點,若控方繼續檢控,被告可在初級偵訊中挑戰控方案情,控方若要撤控,也應留待初級偵訊程序,而非在現階段。

官:係律政司獨立決定

裁判官直言不同意控方決定,可是律政司檢控與否,其決定不會被干擾,但他認為陪審團在正確指引下,很大機會判被告罪成。控方則重申每件案件的情況不同。裁判官聞言回答說:「隨便你啦,法庭已表達關注,呢個係律政司獨立決定,就咁」,最終批准撤控申請。

律政司回覆查詢表示,就本案而言,律政司在審視及考慮案中相關證據、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後,認為現時整體證據未能支持合理機會達致定罪,故決定撤銷起訴控罪。案件編號:STCC 4518/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