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廣告公司女高級藝術總監,稱在一七年初為人母後,放完產假復職不久上司便指她要照顧兒子,未必適合公司業務新發展,最終被公司辭退。她指控公司違反《家庭崗位歧視條例》,昨由平等機會委員會代表入稟區域法院,要求公司賠償她情感及收入損失逾廿五萬元。
答辯人是WE COMMUNICATIONS(HONG KONG)COMPANY LIMITED。鄭姓申索人指稱,她於一二年十一月開始於答辯人公司工作,一七年一月她初為人母,產假後同年三月尾復工。而她需在辦公時間於公司內泵人奶,但公司只給她安排一個開放的儲藏室,有時她只能在僅以玻璃牆分隔的空間內進行。
同年六月,上司更指鄭已為人母要照顧兒子,而公司被收購後會有改變且工作會變得忙碌,認為她未必能應付新工作,提議她請辭,否則公司將辭退她。其後,另一名經理亦向她表示其上司是善意與她商量,又示意上司希望她在八月尾離職。到七月她收到解僱通知,須於九月十八日離職。
申索人指她任內表現良好,認為公司是基於她角色轉變及需照顧兒子而解僱她。申索人要求法庭聲明答辯人的作為違反《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亦要求法庭下令答辯人支付上述賠償及懲罰性的賠償,並要向申索人提供推薦信。案件編號:DCEO 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