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總隊目陳耀康被指在半年間,先後在消防處總部、三間消防局及流動指揮車內,觸摸兩名女下屬的腰及臀等部位非禮。他否認三項普通襲擊及六項非禮罪,經審訊後昨在九龍城法院被裁定全部罪成,判囚八個月兩星期。裁判官認為兩名事主證供可靠,反之被告供詞不值得信賴,又形容他有恃無恐屢次作案,更無視同事在場繼續侵犯,其行徑猖狂、膽大包天,丟掉工作被判監禁實屬咎由自取。
五十二歲被告陳耀康,被控於一八年八月至一九年三月期間,五次非禮和三次襲擊X,以及一次非禮Y。女事主X和Y,同為消防隊目。
裁判官裁決時指,X和Y的證供描述詳細,沒有誇大成分,屬可信及可靠的證人。雖然X部分證供與其書面供詞或事實有出入,但理解她需要憶述的不是單一事件,加上所指的分歧實屬微不足道,故不會影響其證供的可信性。此外,對於辯方質疑全部事件都沒有人目擊,裁判官表示被告動作微細及短暫,外人未能察覺是不足為奇。
反之,裁判官認為被告的供詞不值得信賴,其中他辯稱因欲清理事主X的臉部污垢,故在單獨與X乘升降機時,觸碰她的頭髮又捏其下巴。裁判官指出下巴位置屬較私人部位,合理做法是提醒對方自己清理,而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事主第一次遭觸碰後已經縮開,被告理應停手而非繼續動作,形容被告的講法是「堆砌的謊言」。
裁判官直言不相信兩名事主會因積怨,而編製「迂迴的故事」來誣陷被告。由於X與被告認識多年,被告對她甚關照,故她不想「搞大件事」而不聲張也是合理。此外,被告質疑Y是想打探他與姓歐女同事的關係,故傳錄音訊息給歐指控他非禮。裁判官直指被告講法風馬牛不相及,Y在庭上已表明她可以私下聯絡歐再探聽。
辯方求情時表示,所有罪行中被告均是隔着衣服觸摸兩名女事主,與其他同類案件相比案情不算最嚴重。律師強調被告過往工作表現良好且曾獲嘉許,事件與被告的個性不脗合,冀法庭輕判。
裁判官認為判刑應具阻嚇性,而案中亦有多項加刑因素,包括被告與事主屬上司下屬關係,而案發歷時半年,直斥被告食髓知味、變本加厲。此外,在部分控罪中,事主曾走避或閃開,惟被告卻得寸進尺,更曾無視有同事在場繼續作案,令人震驚。案件編號:KCCC 1873/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