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設國安委 警組國安部 國安法庭審案

打擊港獨分子、防止政棍勾結外國勢力的「港版國安法」,將於本周四在全國人大會議中表決,港區人大代表陳曼琪提出三項重要建議,包括由本港司法機關設立國家安全法庭審理案件,法官須由無外國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在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執法機關由警方增設國家安全部負責。有學者認為上述建議可行,因在港設立法庭,不會嚇怕投資者,另法官無外國居留權,可確保不受外國勢力影響。

陳曼琪前日在北京出席全國人大會議時發言,倡議建立「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指國家安全屬中央管理的事務,是國家主權的表現,不屬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事務。而有關全國人大訂立港區國安法,內容可考慮訂明法律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在香港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相關罪行、刑罰及以香港法院作審判機關。

提議法官須沒有外國居留權

陳建議國家安全法庭由本港司法機關設立,法官必須是沒有外國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第二是在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本港官方及非官方成員出席,協助行政長官就維護國家安全事務進行決策並負責執行統籌工作,至於委員會實際運作所需的人員、技術、行政及財政,由中央人民政府提供支持。陳又指,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執法機關及工作,由警務處增設香港國家安全部負責。

學者認為可行 維持外商信心

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講師陳偉強認為陳曼琪的建議可行,因有不少外國投資者擔心日後由內地法院審理本港案件,故由香港司法機關自行成立法院處理與國安有關的案件,會令外商對本港制度保持信心。至於法官由無外國居留權的港人出任亦是可取,令人不用擔心處理國安問題會受外國勢力影響。他又認為,由本港警方設立新部門調查及處理國安的案件亦合適。

陳弘毅冀釐清「顛覆」定義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昨被問到香港法院對國安案件是否有審理權時指,若港版國安法的條文無特別規定,相關違法的案件將由警方等執法部門處理,律政司負責檢控,並由本港法院審理。陳又稱,本港法院審理相關案件時有解釋法律的權力,惟港版國安法作為全國性法律,人大常委會亦可作出解釋,同時若該法律違反基本法下的人權保障,將涉及解釋基本法,人大同樣有權解釋基本法。

至於港版國安法下的「顛覆國家政權」,陳認為可理解為包括地方政府,不止中央政府。若有人批評香港政府、要求官員下台,會否有後果?他稱目前具體條文尚未公布,現時討論是言之尚早,但估計批評或表示強烈不滿,不構成「顛覆」,認為顛覆相當於推翻政府,希望條文能夠寫得清晰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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