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小麗選舉呈請勝訴 判陳凱欣非妥為當選

【本報訊】曾於二○一六年宣誓風波中被取消立法會議員資格的劉小麗,一八年欲捲土重來參與立法會九龍西補選,惟選舉主任郭煒勳以她主張「民主自決」為由,裁定她提名無效。劉其後提出選舉呈請,高院昨裁定她勝訴,同時裁定在補選中勝出的陳凱欣並非妥為當選,選舉主任及陳須向劉支付訟費。

陳凱欣及律政司可上訴

按照程序,代表選舉主任的律政司及陳凱欣可於十四個工作天內就判決申請終審上訴,期間選舉呈請的判決暫緩生效。如果陳提出終審上訴,她仍然是議員,直至撤回上訴或終審上訴失敗為止。

法官在判詞中表示,本案與周庭及劉頴匡之前提出的選舉呈請分別不大,無論選舉主任的決定正確與否,選舉主任在裁定劉提名無效前,未有給予她申辯機會,這是違反程序公義。

另外,選舉主任一方指,劉於一六年因宣誓無效被取消議員資格,她在同一任期競選同一議席,也應被取消資格。法官並不同意該論點,指宣誓案的判決只是裁定劉宣誓時沒有真誠接納誓詞內容,不能作為指劉未能符合擁護《基本法》要求的理據,而且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一百零四條釋法時,也無觸及被取消資格議員能否參與補選的議題。

陳昨表示會視今次事件為自己一個小小挫折,她將與其團隊討論和諮詢法律意見,再決定上訴與否。建制派議員發聲明,指對陳被判失去議席深感遺憾和惋惜,並將支持陳在案中據理力爭,務求法庭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決。另外,劉在判決後形容今次僅屬「慘勝」,她早前已表明不會參與今年的立法會選舉。案件編號:HCAL 24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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