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消防員因公之便獲發出入禁區許可證後涉嫌「秘撈」,提供GOGOVAN電召貨車服務,載客到位於邊境禁區的落馬洲管制站,更向入境處職員訛稱載客與其公務有關。他昨在粉嶺法院承認「違反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的條件」等四項傳票控罪,共罰款五千元,停牌十二個月。但他否認一項公職中行為失當罪,案件定於六月九日開審。
四十一歲的被告麥永祥被控於一八年九月十一日,身為消防處的消防員,在落馬洲邊境管制站邊境禁區內,無合理辯解而作出失當行為,即透過使用分別由警務處處長及運輸署署長向他發出的出入禁區許可證及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從事與公職無關的職務,即駕駛一輛汽車取酬接載乘客到上述位於邊境禁區的落馬洲管制站,以及虛假地向入境處助理向修賢訛稱,他載客到上址是與其消防處公職有關。
被告昨承認的四項傳票控罪,指他於當日八時許,在上址駕駛未獲發牌的車輛、沒有展示有效車輛牌照和沒有第三保而駕駛,以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的條件,即他只因工作需要而出入禁區。被告昨承認上述四項傳票控罪後求情稱,他原本任職消防員,現已遭停職,僅支半薪,而且仍然要駕車「搵食」,沒有錢交罰款,希望法庭輕判。
案件編號:FLCC 289/2020, FLS 2394-239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