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立法會議員區諾軒去年七月八日凌晨在旺角警民衝突期間,被指用「大聲公」推一名警長的長盾,及用「大聲公」與一名警司對話時聲浪太大,令警司聽力受損。區早前被裁定兩項襲警罪罪成,昨在九龍城法院接受判刑,裁判官指鑑於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正面,反映被告態度合作且對行為感悔疚,遂判他一百四十小時社會服務令。區在庭外表示已決定就定罪提出上訴。
三十二歲的被告區諾軒被控於一九年七月八日約凌晨零時三十分,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及咸美頓街交界,先後襲擊正執行職務的警長關志豪及警司高振邦。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判罪成。
辯方律師昨進一步求情時指,被告當時只是想借議員身份,作警方與市民之間的溝通橋樑,重申其目的是淡化事件,並非要傷害警員。被告事後已清楚在引起警員注意方面及使用揚聲器的限制,其重犯機會「近乎零」。此外,辯方亦提到被告即將在九月到日本深造,冀法庭判較低時數的社會服務令,讓被告盡早準備學業。
在法庭判被告社服令後,案件女主控陳文慧欲向法庭陳詞,指自四月初她及其家人便開始持續受網絡滋擾,惟未幾發言便被裁判官打斷,質疑內容與本案有何關係。陳解釋或連繫到未來的上訴基礎,但承認未得到律政司指示,期間她情緒激動說:「畀我兩分鐘,我有咁嘅權利!」惟裁判官考慮後表示案件程序已經完結,不認為她的陳詞與本案有關,又指她在未諮詢律政司意見便陳詞並不合適,拒絕讓她繼續發言。
大律師龔靜儀表示,既然被告罪名成立,受傷警司可以向被告民事索償一切損失,包括聽力受損對其工作能力的影響,會否影響到其日後收入,醫療費用及其他額外開支,而索償金額要視乎受害人聽力受損程度。案件編號:KCCC 2558/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