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六月發生連串反修例示威後,五星旗多次被示威者踐踏、塗污、焚燒,至今共有三人承認侮辱國旗罪後被判刑,他們分別被判社會服務令和感化令,昨出現首宗要即時入獄的案例。一名冷氣技工去年九月在沙田一個商場內與其他示威者輪流踐踏一面五星旗後,把旗放入垃圾手推車內,連同手推車推落一個水池。他其後承認一項侮辱國旗罪,在沙田法院被判二百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提出上訴。上訴庭昨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指上述辱旗行徑惡劣,嚴重貶損了國家尊嚴,而即時監禁是唯一判刑選擇,改判他即時監禁二十天。
律政司上訴得直後,廿一歲被告羅敏聰隨即被收押。羅的律師到高院囚室探望後,透露羅對上訴庭的判決感到失望,並會考慮是否往終院上訴及申請在等候上訴期間保釋。
案情顯示,去年九月廿二日,示威者在沙田新城市廣場附近聚集。至下午三時,羅與其他示威者把沙田大會堂的一面五星旗拆下,把該旗帶入商場內,他們其後輪流踐踏該旗,有示威者在該旗上噴上黑漆和不明液體,之後把該旗拋到商場附近的空地。羅與其他示威者後來把該旗放入一架垃圾手推車內,再把手推車推落沙田公園一個水池。最後,有示威者把該旗拾起,再拋落城門河。
上訴庭判詞指出,終院於九九年在一宗案例中已表明,侮辱國旗罪旨在全面保護五星旗免受侮辱,量刑亦需包括考慮具阻嚇性刑罰,法庭必須審視被告人行為對五星旗造成的侮辱程度。羅透過律師指稱,焚燒五星旗是唯一的終極侮辱,但上訴庭不認同羅的說法,指出侮辱程度要視乎案情而定。
上訴庭認為本案情節十分嚴重,案發時圍觀人數眾多,羅與其他示威者對五星旗作出的行為儼如表演及嬉戲。上訴庭直指羅的辱旗行徑惡劣,加上犯案當天是星期日,現場人流眾多,羅夥同多人犯案,在大眾面前公然多番侮辱五星旗,其行為明顯表達對五星旗輕藐、污衊、鄙視和棄絕,而且鼓勵了其他人。
上訴庭強調,雖然羅有良好背景,但即時監禁是唯一判刑選擇。上訴庭裁定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犯了原則性錯誤,沒有充分掌握相關案情及各種加刑因素,故判律政司上訴得直。上訴庭以即時監禁一百二十天作量刑起點,考慮到羅承認控罪、羅是因律政司上訴而被加刑、羅已完成了部分社服令時數,故最終扣減至即時監禁二十天。案件編號:CAAR 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