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民主黨成員林子健三年前涉嫌向警方訛稱遭內地漢迷暈擄走,雙腿被釘上二十一口釘書釘,被裁定「明知地向警務人員虛報有人犯罪」罪成判囚五個月。他向高院上訴失敗後,本周三在高院申請終院上訴許可證明書被拒,要返回監獄繼續服刑。法官昨頒判詞解釋原因,指看不到原審裁判官有偏離已確立的法律原則,林提出的爭議亦不具備重大而廣泛重要性。
判詞指出,林子健最主要的上訴理據是原審裁判官處理「特設專家」的證供時出錯,但這論點有前設錯誤,因為「特設專家」不是法律術語,用來指擁有「特別知識」的證人,原審裁判官只接納該名警員因長時間接觸林及觀看閉路電視片段,而對林子健有「特別知識」,沒有把他列為專家證人。
林子健又指,既然原審裁判官接納警員的證供,就不能再自行審視片段,法官批評此論點亦有謬誤,甚至是先「模糊概念」,再「無限上綱」,因為林子健把「特設專家」等同作專家證人,再要法庭按處理專家證人的原則去處理該名警員的證供。
法官強調已有法律原則規定,即使法庭接納證人有特別知識,法庭仍然可自行把閉路電視片段與被告的容貌作對比,考慮所有證據後才作出事實裁斷。
林子健(四十六歲)被控於一七年八月十一日在瑪麗醫院內,向一名偵緝警員訛稱他在前一日於油麻地咸美頓街至碧街之間的一段砵蘭街被人擄走,明知說法不實仍向警員虛報有人犯罪。他服刑十二天後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本周三申請終院上訴許可證明書失敗後,須立即入獄繼續服刑。案件編號:HCMA 17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