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八年贏得長洲太平清醮搶包山冠軍、最高世界排名第八的香港攀石運動員「包山王」黎志偉,九年前駕駛電單車時遇上車禍,被兩輛私家車連環撞倒,從此下半身癱瘓,運動員與教練生涯均告終止。他事後興訟向兩名涉事司機索償,法官昨裁定黎與兩名被告都要為該宗意外負上疏忽責任,其中黎因切線前沒有留心,要負上兩成半責任,因此下令兩名被告要賠償一千六百三十二萬元給黎。
現年三十七歲的原告黎志偉,於一一年十二月九日晚在屯門公路駕駛電單車,往屯門方向行駛,駛至近小欖時遇上意外。按法官的裁定,原告當晚原本在中線行駛,他因見到前面車多而收慢,遂決定切至快線,駛至首被告唐洪國的前方。首被告事發前曾喝啤酒,受酒精影響下未有恰當觀察路面情況,當他見到原告後收掣不及,把原告撞倒。而次被告徐紹輝則一直沿快線超速行駛,在原告倒臥路面時,再次將他撞到。法官因此裁定兩被告均要對釀成該宗意外負責。
不過,法官也裁定,原告切線前沒有留心,特別是首被告的車輛當時正在快線高速逼近,所以原告自己也要負兩成半責任。至於首被告與次被告的責任分配問題,則因雙方開審前已達協議,所以毋須法庭判決。
就賠償問題,與訟各方已就聘請傭工、醫療費用、喪失謀生能力等項目達成共識,這部分金額約五百二十五萬元。在痛苦及失去生趣的賠償,法官在參考類似案例及計算通脹後,金額為一百八十萬元。原告由事發至未來的收入損失,法官就以原告可以工作至六十五歲去計算,考慮到他是一次過取得整筆賠償後,把基準定為約二十年的收入,合共約四百九十萬元。
與訟各方的最大分歧,在於被告是否需支付原告使用機械義肢和改租較大住所的費用。在換屋問題上,法官同意原告要用輪椅,需要搬到有五百多呎的新居。法官考慮到原告所住的屯門區鄰近港鐵站的租盤後,裁定原告因要轉租大屋而應獲約四百一十一萬元賠償。
在機械義肢方面,被告認為現時相關技術仍未成熟,價錢亦高得不合理,故不應納入賠償項目。法官並不同意,指此項目屬原告的合理需要,並有望使原告盡量回復出事前的生活。法官按證供評定,原告有需要使用機械義肢二十五年,現時每套造價近一百萬元,可以使用五年,再加上器材折舊及降價因素,五套的賠償額為四百萬元。
另外,原告的妻子為照顧原告而要放棄工作,她犧牲的收入,連同其他瑣碎雜項賠償,最終賠償額約二千一百七十六萬元,在扣除原告自負兩成半責任的款項後,兩名被告要賠償約一千六百三十二萬元。案件編號:HCPI 1235/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