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四歲被告區志宏,事發後已經被停職。根據規定,只有住在與工作地點不同地區的員工才可申領補助交通津貼。被告在一七年被派駐大嶼山的梅窩游泳池工作,至一八年把申報地址由東涌改為位於灣仔駱克道的單位,並於同年四月至十二月期間,以灣仔的住址遞交五份補助交通津貼表格,獲發合共三千五百多元的交通津貼。惟署方人員及後登門了解,揭發被告是住在東涌的單位。
辯方求情時提到,上述兩個單位均是由被告父母所擁有,被告自小住在灣仔,惟一七年底因該單位維修才搬到東涌暫住。辯方又呈上由被告的上司及家人撰寫的求情信,他們形容被告誠實可靠,今次僅屬個別事件。
案件編號:WKCC 478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