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結 最高囚5年

警方昨日拘捕黎智英、李柱銘在內共十五人,涉嫌於去年八月十八日及十月一日反修例示威遊行中違反「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被捕。另外,何俊仁、李卓人、梁國雄、何秀蘭和陳皓桓則另涉「公告未經批准的遊行」。根據法例,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監五年;經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罰款五千元及監禁三年。

各人涉嫌違反第二百四十五章《公安條例》第十七條,任何人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下,明知而參與或繼續參與此等未經批准的集結,或明知而成為或繼續成為此等集結的成員;以及任何人舉行、召集、組織、組成或集合,或協助或牽涉於舉行、召集、組織、組成或集合的未經批准集結。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警方另外以「公告未經批准的遊行」拘捕何俊仁、李卓人等人,應涉及《公安條例》第十三條,向外公告未經警務處處長批准和反對的遊行,而刑罰同樣按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五年。被捕人士將會或已被落案起訴,案件將於下月十八日在東區法院提堂。在東區法院處理的案件,最高刑罰一般為監禁兩年和罰款十萬元;若法庭同時處理兩項或以上的可公訴罪行時,裁判官可判處最高三年的刑期。就某些條例而言,單一罪行可判處監禁三年和罰款五百萬元。若有需要,案件或會轉介更高級別法院審理。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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