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九月廿一日「屯門公園再光復」遊行爆發警民衝突,期間年輕咖啡學徒在屯門大會堂外,被指撕毀、焚燒和踐踏一面五星旗,他早前承認一項侮辱國旗罪,昨於屯門法院判刑。裁判官指國旗是國家的象徵和尊嚴,被告用火燒毀國旗,最高可判監三年,但接納他是一時衝動才犯案,現已深切反省並承諾不會再犯,決定判處他二百四十小時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昨判刑時指,國旗是國家的象徵,也是國家的尊嚴所在,以焚燒和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實屬違法,被告鄧智樂(廿一歲)在案發時帶同點火器到場,雖不知原意為何,但確為在場人士帶來風險。
但裁判官考慮到被告在單親家庭長大,一直都努力學習和工作,一心成為職業咖啡師,為代表香港參加「拉花」比賽而努力,上司和家人亦讚他勤奮樂觀,加上他已深切反省,明白不應用這種方法表達對政府的不滿,更承諾不會再犯,法庭接納他是衝動才犯案,故決定給予機會改過自新。
此外,控方早前去信法庭,指律政司正覆核一宗同類案件的判刑,申請押後本案的判刑,遭辯方反對。裁判官昨表示,上訴庭仍未知何時頒下判詞,為免對本案被告不公,故維持於昨日判刑,明言上訴庭若有新判刑指引,控方可以再跟進。
辯方求情時則指,被告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後悔,明白自己做錯,沒有推卸責任,他承諾日後不會再犯,又獲家人和上司支持,希望法庭接納報告建議,判他社服令。
案情透露,康文署職員於當日下午三時許,透過閉路電視發現有人扯下屯門大會堂外的五星旗,其後被告和兩名不知人士撕開五星旗,並用火槍和紙巾燒旗,再踐踏旗幟後離去。至當晚約十時,警方於元朗驅散示威者時,在鳳琴街見被告形迹可疑對他截停搜查,搜出火槍、白電油和手套等物件,警誡下他保持緘默。 案件編號:TMCC 1896/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