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懲教署工藝教導員朱家豪,被指接受兩名囚犯四筆共九萬元的貸款,其中一名囚犯江達隆去年承認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後,出任污點證人頂證朱,最終令朱被定罪收監。江昨日到觀塘法院接受判刑,裁判官同意他的證供有價值准減刑一半,判他入獄六個半月,跟他現有的刑期分期執行。
控罪指被告江達隆(卅二歲)於一七年七月一日至二十四日期間,串謀使朱家豪(四十一歲)接受一筆四萬元貸款,作為朱優待他的報酬。
辯方求情稱,案中是朱主動提起有經濟問題,江的角色被動。而江於去年九月認罪後,鼓起勇氣,果斷出任污點證人頂證朱,其證供亦獲法庭接納,故希望法庭給他減刑,讓他早日出獄與母親團聚。
裁判官認為,不論江的角色是否被動,判刑上並無分別,而提供利益和接受利益的人罪亦應一致,但觀乎江作供時的表現,同意他確為控方帶來幫助,故給予一半刑期扣減,判他入獄六個半月,與他現有刑期分期執行。
江早前供稱,他於一六年一月因販毒罪判監八年,在囚期間與朱成為朋友。朱在案發時曾向江提及家裏有事,想借錢周轉,江答應會叫母親借錢給他,最終江母將四萬元存入朱妻子的銀行戶口。
至於朱家豪除了與江共同被控上述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外,亦另被控三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指他先後接受另一囚犯的三筆共五萬元貸款,作為優待該囚犯的報酬。朱年初被裁定四罪罪成,被判囚十五個月。案件編號:ESCC 180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