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為打擊Uber司機非法載客取酬,警方於一七年派員假扮乘客「放蛇」,廿八名被捕的司機遭裁定駕駛汽車非法載客取酬罪罪成並被罰款。其中廿四人去年向高院原訟庭上訴失敗後,委託英國御用大律師向終審法院叩門申請終審上訴許可,終院昨決定受理他們的上訴,並排期於本年九月一日開庭聆訊。
上訴一方要求終院就《道路交通條例》第五十二(三)條,釐清有關「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的控罪元素的恰當詮釋,指此議題屬具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亦關乎上訴人在聆訊中是否有受重大不公。
惟律政司代表陳詞指,若容許Uber司機載客取酬,本來是提供運貨服務的GoGoVan網上平台,亦可能被用作載客,這有違條例要規管道路使用的立法原意。但終院認同有關控罪元素的詮釋具可爭辯之處,決定批出上訴許可。
上訴一方本亦指條例限制了市民選擇職業的自由,違反《基本法》。終院指該自由非絕對,市民不能做出非法取酬等違法行為。終院認為條例限制職業自由之說沒可爭辯之處,故不會就此議題批出上訴許可。案件編號:FAMC 58/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