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本月租金雜費
原告Pallister Investments Limited是涉案舖位的業主,被告是大眾書局有限公司。入稟狀透露,原告和被告於一八年九月簽訂三年租約,由同年五月開始,把涉案位於黃埔花園第十一期商場地庫一層的舖位租給被告,每月租金三十萬六千多元,或每月營業額的百分之四點五,以較高者為準。此外,被告亦要負責支付管理費、冷氣費及宣傳費逾八萬元。
入稟狀指稱,被告逾期未支付今年三月份的租金及上述雜費。此外,被告由前日開始,並無按照租約規定於上午十一時至晚上九時半營業。原告現要求收回該舖位,並向被告追討三月份的租金連雜費逾三十八萬六千元和其他損失。案件編號:HCA 37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