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自去年六月發生連串反修例示威衝突後,律政司檢控人員的操守受到質疑。律政司司長去年底回覆議員提問時曾表示,律政司所有人員包括檢控人員,均受《公務員守則》規限,若有違規行為會按既定程序調查,一旦查明有不當行為,便會採取適當的紀律行動,包括口頭警告、書面警告、譴責、嚴厲譴責、降級、迫令退休甚至革職等。不過,有關程序冗長,多年來一直為人詬病,指政府執法不力。
律政司要求所有檢控人員均須要恪守《檢控守則》,當中列明檢控人員應該秉持中立獨立,不應受任何政治、社群或個人的利益等因素所影響,處事時亦不應持有對罪行、疑犯、被告或罪行受害者的個人感受或看法。若有檢控人員違紀,會依據法律或法例,以及職業行為準則和其他已確立的標準及專業道德規範去處理。
政府對作出不同行為的公務員可採取的紀律行動可分簡易和正式兩類。簡易紀律行動是針對偶爾上班遲到之類的輕微不當行為,完成內部調查後,可發出口頭或書面警告。若涉及濫用職權、蓄意罔顧正式指令等嚴重不當行為及屢次作出輕微不當行為,政府會採取正式紀律行動,視乎不當行為的嚴重程度,可施以革職和其他懲罰,被控的公務員有權接受研訊和就指控作出申述,程序動輒要花數年。除了採取紀律行動外,《公務人員(管理)命令》也規定當局可以採取行政措施,以公眾利益為理由,飭令有關公務員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