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禁歌舞取酬 趕絕大媽

政府修例擬斷屯門公園大媽「米路」?大媽在公園表演歌舞產生的噪音擾民,部分大媽更收取觀眾給予的「利是」打賞。政府建議修例,禁止未經批准人士在公園作歌舞表演及收取報酬,並將最高罰款金額增至一萬元,監禁期則維持十四日。區議員批評政府一直疏於執法,縱容大媽擾民,認為應該實施最少五位數金額的定額罰款,才能阻嚇大媽繼續「搵食」。

政府向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交代修訂《遊樂場地規例》以加強管制康文署轄下公園的噪音滋擾問題。政府去年已經建議修例,將《規例》條文中的「使用場地的人」改為「人」,以便即使是公園管理員或市民,看見公園內有人以噪音擾民亦能夠擔任證人,加強檢控效率。

賦權場地訂規則 限制音量

鑑於現時有人在公園內表演並收取「利是」,但不受該《規例》管。政府擬擴大修例範圍,禁止未經批准的人在公園演奏音樂、唱歌或進行其他與音樂有關的活動,包括有背景音樂的舞蹈,並收取任何金錢或報酬,例如「利是」;而且不論收取金錢或報酬的人是否主動索取,均屬違例。

修例又建議賦予康文署署長有法定權力,在公園張貼告示,訂立場地規定,例如限制市民在指定時段將體積大的揚聲器帶入公園使用,又或者禁止在公園部分地方進行表演。另外,康文署會要求租用場地舉辦活動的單位,遵守新訂的噪音管制指引,音量不得超過背景音量十分貝,主辦單位亦須派人監察音量。

罰則方面,現時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罰款二千元及監禁十四日,但文件指過去十年的定罪個案中,法庭判罰金額由三百至一千二百元不等,平均只罰款七百元,政府認為《規例》罰款偏低,建議提高罰則,將最高罰款由二千元,增至一萬元,最高監禁期則維持十四天不變。

議員:阻嚇力視乎執法力度

曾發起反屯門公園大媽遊行的屯門區議員巫堃泰歡迎修例,但認為修例是否有阻嚇力須視乎法官的判罰多少,及康文署的執法力度有多強。他指以往案例最高罰款僅得一千二百元,對於表演的「大媽」而言,只佔收入比例中很小。他建議參考《港鐵附例》增加定額罰款,罰款額最少達五位數字,康文署亦應增加人手執法。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