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已故全國政協副主席霍英東生前為開發內地南沙的生意,成立「霍英東銘源發展有限公司」,並把股份分給其子女及好友。該公司大多數股東於一七年在特別股東大會通過議決,將公司股本減少約八億六千萬元,然後再把公司約十一億七千萬元現金派發予五十五名股東。霍英東長房女兒霍麗娜於一七年提出訴訟,要求高院撤銷有關議決,但於本月初被判敗訴。她其後表示會提出上訴,並要求法庭在上訴期間暫緩執行有關判決,但高院昨日拒絕她的要求。
原告霍麗娜上周透過律師要求法庭暫緩執行有關判決,法官基於新冠肺炎疫情未完結,在收取書面陳詞後便作判決,沒開庭聆訊。法官指出若他不暫緩該判決,即使原告日後上訴得直,結果可能已沒意義,但原告仍要指出她擬提出的上訴可供合理爭議,他才會下令暫緩該判決。法官表示在本案行使《公司條例》賦予他的酌情權而判決,原告未能提出足夠理據,故駁回原告的申請,另要原告支付訟費。案件編號:HCMP 974/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