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4法團成員誹謗 余壽寧獲賠百萬元

【本報訊】香港商業專業評審中心榮譽會長余壽寧,於一五年底有意競選連任火炭裕昌中心業主立案法團主席,時任副主席及另外三名委員向業主發信對余作出一些指控,其中一名委員之後再另向業主發信對余作出指控。余事後入稟區院控告四人誹謗。法官昨頒下判決書,裁定涉案的兩封信件都對余構成誹謗,判被告要合共賠償一百萬元及支付訟費給余。

原角逐連任主席 終退選

原告余壽寧,四名被告依次是裕昌中心業主立案法團時任副主席王雲強及時任委員鄭日庭、劉錦麟及張祥。判詞指涉案兩信主要指控余擔任法團主席期間,多次令業主就大廈的工程支付高昂費用,又指余在法團第十五屆主席選舉時,利用他時任主席的職權助選,令選舉不公等。余最終退選,王雲強當選成為主席。

余指稱,四名被告於一五年十一月向業主發出首封涉案信件,而鄭於一個月後向業主發出第二封涉案信件。四名被告辯稱信件的內容屬公允評論,又否認把涉案信件放入大廈業主的信箱。法官裁定原告及其證人的證供可靠,並且有文件證明被告的指控並非屬實,而被告的證供卻有不一致及矛盾之處。法官裁定涉案兩封信件的內容都對余構成誹謗,四名被告須就首封信賠償五十萬元給余,而鄭另須就第二封信賠償五十萬元給余。案件編號:DCCJ 31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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