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慣犯與3女童性交囚9年

曾因與女童非法性交而被判監的建築工人,刑滿出獄後再先後與三名年僅十二至十四歲女童非法性交,期間與其中一名十四歲女童同居,女童更因此懷孕和在去年誕下男嬰。該地盤工早前在高院承認五項與女童非法性交罪,法官昨斥責有同類案底的被告沒有吸取之前的教訓,重犯機會高,其中一次犯案時更近乎強姦。法官指被告非單單是對性隨便,而是喜愛與年幼女童性交,他為了性需要而剝削事主且無悔意,五罪共判監九年。

二十七歲被告黎永達,承認兩項與十六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及三項與十三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涉及事主X、Y及Z。法官昨指,Z為被告誕下一子後拒絕與心理學家會面,但她如此年幼便誕子,不難想像事件對她的影響;X則因事件而影響到學業及社交,並有自尊心低落,需接受心理治療;Y仍責怪自己到被告處留宿,但隨着時間過去,她不再擔心會懷孕,毋須接受心理治療。

5次案底 重犯機會高

法官續指,被告過往有五次案底,他於一四年因與十三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被判監十個月。報告顯示被告身心被性佔據,更認為只要女方願意,任何情況亦可與對方性交。雖然被告曾有同類案底,但被告仍聲稱不知本案事主不足十六歲,更聲稱X及Y是主動與他性交。法官認為被告明顯為了減低自己在案中的角色,向專家稱事主打扮成熟,是無悔意及缺乏同理心。報告又指,雖無證據顯示被告有孌童癖,但他重犯機會高,需接受心理輔導。

辯方求情稱,被告已吸取教訓,雖然Z誕下的兒子現交由院舍照顧,但被告會爭取該兒子的撫養權,做負責任父親。法官表示,法庭需要向公眾發出正面訊息,以保護年輕女童免受侵犯,本案亦有加刑因素,包括有多名事主,被告沒有使用安全套及有事主因此而懷孕,而特別是有關Y的案件,被告的行為近乎強姦,最終判處其監禁九年。

沒用套近強姦 被加刑

案情顯示,Z認識被告後不久成為情侶,前年七月起與他同居。被告於前年九月與十一月,兩次與Z性交,其中第二次沒用避孕套,事發時Z只有十三及十四歲。Z於前年十二月懷孕,將事情告知社工,並於去年八月誕下男嬰。

去年二月,只有十二歲的Y兩次在深夜與被告逛街,其後在被告住所度宿並與被告兩度性交。去年五月某晚,只有十二歲的X原與被告見朋友,被告卻帶她到公園喝啤酒,被告稱喜歡X,被X拒絕,但被告仍與X性交。

案件編號:HCCC 227,228,35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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