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修例風暴至今將近六個月了,大家有沒有注意,傳媒報道參與者的行動和集會時,到底怎樣稱呼這些參與者?似乎最多叫法是「示威者」,民陣號召下參加大遊行的是「示威者」,遊行後掟磚掟汽油彈的是「示威者」,甚至與警方一場汽油彈催淚彈大戰後,躲進理大校園不敢出來的也是「示威者」。相信「示威者」來自英語「Demonstrators」,應是指參加集會表示不滿的群眾,群眾集會英語就叫「Demonstration」,示威集會的參加者當然是「示威者」。
參加示威,主要是對政府一些政策、施政或做法表示不滿,表達「抗議」(Protest),所以,這些「示威者」很多時也叫「抗議者」(Protesters)。有時示威不一定和平,可能與警方或市民發生衝突打鬥,無論他們採取的策略是文鬥還是武鬥,是和平遊行還是衝擊警方,把他們都稱為「抗議者」總不會錯。
藉「示威者」或「抗議者」名義頻頻上街衝擊警方,攻擊無辜途人,破壞公物,到處放火的呢?應該叫作「暴動者」,簡稱「暴徒」,英語叫「Rioters」。香港這幾個月來,向大家展示大量暴力的人不少,他們藉着上街遊行示威抗議名義,堵路阻街、圍毆異見人士、破壞他們敵視的商戶並放火焚燒、砸毀港鐵站甚至圍攻警署,這些人用暴力攻擊破壞,其行為其實不止是「抗議者」,應該叫「暴動者」或「暴徒」。
這些打砸搶行為英語叫「Vandalism」,即「破壞行為」,行事者一般稱為「破壞者」(Vandals)。不過英語傳媒很少叫這些行事者作「Vandals」。其實,隨便動粗用暴力攻擊別人的人,英語有一個慣常用詞叫「惡棍」(Thug)。我認為動輒把異己者「私了」、用易燃液體淋向別人然後點火意圖把別人活活燒死,或者因別人在衝突現場拍照而擲石殺人的,無疑都應列入「惡棍」類,不過外國傳媒在反修例風波的報道中很少用上,除了「7‧21」元朗事件的白衣人。
香港傳媒另一些慣用稱呼反修例活動參與者的名詞是「市民」和「群眾」,這兩個稱謂都不會錯,但不免空泛,甚至誤導。試想想,當電視新聞報道「群眾」圍攻警署,警方發射催淚彈還擊時,說向「市民」或「群眾」發射催淚彈,報道是否已經作價值判斷,甚至歪曲,聽起來好像催淚彈是射向無辜「市民」或「群眾」?
可否報道時分分層次,在路上過路的叫「市民」,開始集結的叫「群眾」,參加遊行集會的叫「示威者」或「抗議者」,在群眾集會中大肆破壞使用暴力的叫「暴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