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要想讓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共同負責」解決諸如今次反修例暴亂的問題,解決香港深層次矛盾的問題,就必須首先解決好「健全中央行使全面管治權的制度」的問題,而要解決這個關乎「一國兩制」命運的戰略問題,朝廷港澳工作大臣日前「導讀」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工作報告中透露了一個重要指向,這就是中央和特區政府「都有責任在全面檢視憲法和《基本法》實施情況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和機制,該制訂的法律要制訂,該修改的法律要修改,該廢除的法律要廢除,該補充的制度要補充,該配套的機制要配套」。
之所以如此,是因為「習近平總書記說,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穩定的治理,要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進行治理」。說到底,中央全面管治權在香港的行使,就是中央對香港的國家治理、對香港落實「一國兩制」的治理,這樣的治理和中國內地所有地方一樣,都是要根據憲法和相關法律辦事。
香港《基本法》是由中國憲法授權和派生出來的地方法律,針對「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實際情況而制訂,也肩負着維護「一國兩制」、落實中央全面管治權和香港高度自治權的使命。現在的問題是,回歸二十二年,在反對派猖狂進攻下,中央全面管治權遭到破壞,香港高度自治權被推向邪路、絕路,向分裂國家、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深淵滑去,沒有對中央全面管治權的行使,香港的高度自治權也將化為烏有。因此,「健全中央行使全面管治權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是第一位的任務,這個任務要靠該制訂的、該修改的、該廢除的法律來完成。
然而,所有的這些「該」,在香港現有司法制度和人事的阻撓、反對下,不要說二十三條立法了,就連區區修訂《逃犯條例》都被打得落花流水,引發史上最大暴亂,嚇得香江府衙屁滾尿流,連忙撤回。因此,港人要問多一句朝廷,真有辦法能讓「法律」落實這麼多個「該」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