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標準守舊,社署冷對殘疾人士。申訴專員公署○九年發表報告,狠批社會福利署審批傷殘津貼多宗罪,當中包括評審準則與工作能力有關是有違原意;惟社署檢討拖十年。多年前工傷喪失小腿的事主,需靠義肢行路及失去工作,傷津申領過程困難重重。直至今年傷津審批才刪除與工作有關的評估,但有關注團體批評「傷殘」定義仍無大改善,且過於狹窄,忽略傷殘人士實際需要。
「我只係想攞番個公道!我係可以攞到傷津,社署應該補番畀我。」○七年因工傷導致喪失右小腿的李誠良,當年掀起傷津門檻高爭議。當年傷津與工作能力掛鈎,申請人需「喪失百分百賺取收入能力」,如喪失二肢的功能或喪失雙腳等才合乎資格。李雖然意外後失去碼頭工作,又因已屆退休之齡難搵工,卻不獲批傷津申請,遂於一○年告上法庭。法庭雖判他敗訴,法官卻指出社署審批傷津機制存在缺陷,因為純粹以醫學角度評定申請人的傷殘程度,無視社會實際情況。
李說起往事仍憤憤不平,堅持追討當年不批給的傷津。他指意外後與妻子只靠綜援維生,曾去信平機會及申訴專員等求助,卻不得要領。
該案判決前,申訴專員公署○九年已就社署審批傷津及處理上訴個案發表調查報告,指出評審傷津的「醫療評估表格」上有關「喪失百分百賺取收入能力」令人產生誤解,因傷津原意並無考慮申請人是否受僱工作,而「謀生能力」亦不適用於某些申請人(如兒童)。
當年社署承諾檢討及跟進,但至一三年二月才成立傷殘津貼檢討跨部門工作小組,一六年才完成檢討工作。該小組提出多項建議,其中一項是修訂「醫療評估表格」,包括接納申訴專員公署就刪除有關表格「喪失百分百賺取收入能力」的建議,以表明傷津的申領資格與工作能力無關。同時,建議設立統一醫療評估過程,醫生為申領傷津的殘疾人士作評估時,會統一以申請人沒有使用外置康復及機械器材時的殘疾情況作為評估基礎。
據社署在一七年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顯示,多項建議於該年起逐步落實,而經修訂的「醫療評估表格」更是在十年後,即今年六月才正式採用。
堅毅忍者‧障殘人士國際互助協會總幹事王素琴批評,社署改革傷津制度拖拉多年,該會及其他殘疾人士組織不斷到立法會申述及質詢,至現時才落實部分建議,社署效率備受質疑,令人失望。
她更指社署仍未改善對「傷殘」的定義,甚至只停留於肢體傷殘上。她認為部分人可被評為「隱形傷殘」,如長期病患者、器官衰竭人士及精神病患者等,他們即使外表四肢健全,卻喪失工作能力及負擔長期醫療費用開支,同樣應符合傷津資格。王又指現時二元交通優惠計劃亦與傷津掛鈎,傷津門檻高,部分傷殘人士難以受惠,窒礙傷殘人士出行。
一直跟進李誠良個案的前立法會議員王國興亦指社署在一六年起才為申請人於過程中沒有使用外置康復及機械器材時的殘疾情況作評估基礎,若李誠良以該評估方法,有機會獲發傷津,惟社署要拖近十年才落實改善審批標準,步伐太緩慢;他亦轟社署發放傷津「太孤寒」。
社署發言人補充,傷津是公共福利,是一項毋須供款和不設經濟審查的現金津貼,目的是協助嚴重殘疾的香港居民應付因其殘疾情況而引致的特別需要,醫療評估由衞生署或醫管局醫生進行。現時普通傷殘津貼的每月金額為一千七百七十元,高額傷殘津貼的每月金額則為普通傷殘津貼雙倍,一八至一九年度領取個案約十四萬六千人。
文/圖:專案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