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街頭表演需申領許可證

行乞以及表演可謂一線之差,一七年有街頭表演藝人因在公共空間演奏樂器,被控以《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中的「在公共地方中乞取施捨」,入罪後上訴得直。法官在判詞中指出,行乞和表演定義上存有灰色地帶,引起廣泛爭議。立法會議員則指,長遠可為街頭表演者制訂發牌機制,作出監管。

議員倡設發牌機制

現時在公共地方演唱及奏玩樂器,需要向警務處申領一次性許可證,否則有機會觸犯上述法例,被判監三個月或罰款五千元。但有關申請需要十四個工作天審批,並且不設上訴機制。根據警方數字,一七年只有七十宗申請獲批。

立法會議員馬逢國表示,街頭表演是地區文化的一種,但香港人煙稠密,執法者須平衡有關居民和街頭表演者的利益。馬認為當局應作寬鬆規管,讓街頭表演有生存的空間。馬又倡議政府長遠而言制訂發牌機制,以及規定街頭表演的聲量和表演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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