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指陳同佳屬「投案」無減刑 陸委會斥港府未移交證據

【本報訊】觸發港府修訂《逃犯條例》原因之一的台灣殺人案疑犯港人陳同佳赴台自首無法獲得減刑!港府前日證實陳同佳刑滿出獄會赴台自首,惟士林地方檢察署明言,基於陳已遭通緝,不符合自首條件,因此即使他入境台灣並被捕歸案,也僅能稱為「投案」,無法藉由自首獲得減刑,又指實際刑期須待檢方偵結起訴,再由法官審酌。

港府證實收陳信件

有傳陳同佳將於本周三(23日)刑滿出獄,港府雖然未有確認陳何時出獄的消息,但證實收到陳願意赴台自首的信件。據台灣刑事警察局昨指,該局已在上周五(18日)晚收到香港警方致函,港方表明會協助陳同佳作相關安排,並樂意向台方提供一切所需的合法和可行協助。該局又表示,因應過去並無相關類似案例,會就事件持續與相關部門討論,並提供合法且必要的協助。

負責該案的士林地檢署昨指,陳同佳現時赴台除不符合自首獲減刑的規定,其通緝時效將至二○五五年,又指港方今次轉達陳將赴台,若成事則將依法辦理,但不來也不影響通緝時效。台灣的大陸委員會昨重申,對該案的立場始終如一,司法部門已盡最大努力積極偵辦,惟港方一直未向台方提供相關證據,更漠視應追訴殺人犯罪的執法立場,反映其推卸責任、刻意放棄司法管轄權、別具用心。

陳同佳去年二月與女友潘曉穎於台灣旅遊期間,涉將對方殺害棄屍並獨自返港。其後陳在港卻使用潘的提款卡,警方以洗黑錢罪名控告陳,並於今年四月判刑入獄,預計本周三將會獲釋;雖然陳直認在台殺害潘一事,但由於檢控程序和引渡制度所限,既未能在港處理有關殺人指控,亦無法將陳引渡回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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