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鄧超華,被告蔣詩雅。入稟狀指稱,原告於一四年認識被告,被告自稱任職教師並游說原告投資她計劃開設的幼稚園。被告答應原告會全權負責營運,且帳目會完全透明,首期投資四十萬元,相信兩至三年可以回本,拿到牌照後,於一五年便可以開學。
屢出問題 無依時交帳目
原告指因為相信被告而答應投資,於一四年十月至一八年七月間共注資一千五百零三萬元。惟被告沒有按承諾依時交出帳目,幼稚園開業以來問題多多,包括未能如期取得辦學牌照,甚至拖欠工程費及欠租遭入稟追討。被告於今年年中先辭去與學校相關公司內的一切職務,亦以懷孕為由離開了校長的崗位。
案件編號:HCA 1902/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