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與伴侶以家庭身份申公屋被拒 指房會歧視男同性戀者覆核

【本報訊】男同性戀者去年初與男友在加拿大註冊結婚後,回港以一般家庭身份向房屋委員會申請公屋,但房委會指他們的「夫夫」同性伴侶身份,不符合申請公屋政策中「家庭成員」之定義,拒受理申請。他認為房委會的決定不合理及違憲,提出司法覆核,案件昨在高院開審。申請人指,家庭輪候公屋「上樓」平均時間為五年,雖然他可用單身人士身份申請,但單身人士輪候時間卻達十七年,房委會政策帶有歧視。

申請人Nick Infinger的大律師昨表示,在現行政策下,同性配偶申請公屋的狀況明顯較異性配偶差劣,同性戀者雖可用單身人士身份申請,但輪候時間遠較與家人同住的申請者長,而且就算等到分配單位,由於同性配偶不被房委會認可是家庭成員,上樓後仍然不能申請與同性配偶一同居住。

房委會:倘允申請 勢增輪候時間

房委會的大律師則指,公共房屋是珍貴的公共資源,分配政策除要令單位分配公平,又要有效率及避免不確定性,制訂政策殊不容易,因此房委會應得到較大的酌情空間,法庭應盡量避免干預。該大律師強調,現行政策並無因為一個人的性取向而令他不能享用公屋,而維護傳統一男一女結合的家庭結構,也是制訂公屋申請政策的合理考慮因素之一。如果增加同性配偶可以家庭身份申請的話,將令有限的資源供應進一步緊張,把原本已很長的輪候時間再增加。

案件編號:HCAL 264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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