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非抗辯理由
本報巡視市面銷售中秋產品期間,發現不少懷疑侵權的卡通造型燈籠,售價僅數十元。根據《版權條例》,任何人銷售或為售賣用途而管有侵權物品即屬犯法,每件侵權物品最高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四年。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就侵權個案而言,商戶不能以不知情為由抗辯,故商戶購入貨品時必須向生產商查詢物品是否獲得正式授權,並取得相關證明,一旦被檢控,即使發現是假文件,商戶亦可以用「經過合理努力去查證」作抗辯。此外,購入貨品的消費者亦有機會涉嫌管有侵權物品而惹官非,故此在購買相關燈籠時,須向商戶查詢是否真貨,亦要從價格及品質上衡量,避免購入侵權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