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廣林苑去年發生懷疑搶槍轟警案,警員上門調查家庭糾紛期間,一名警員被槍傷,警方事後聲稱女戶主兒子搶槍及開槍射傷該警員,並控告他一項意圖拒捕而射擊及一項使用槍械意圖抗拒合法逮捕罪。案件早前在高院審訊期間,辯方反指是警方制服被告時使用過分武力,使被告當場嘔吐和失禁,而被告更加無接觸過涉案警槍。由五男二女組成的陪審團昨經退庭商議約六個多小時後,一致裁定被告兩項控罪均不成立。
首項控罪指,卅一歲被告陳俊鍵於去年三月十五日,在廣林苑茂林閣十九樓一個單位外,意圖拒捕而向警員林煥欣射擊。次項控罪則指他同日為抗拒被合法逮捕而使用一支警用左輪手槍。被告之前一直被羈押,他昨獲判無罪後,先被押返懲教院所,待處理程序後,估計可重獲自由。
控方指稱,事發前一晚,被告與友人在家中打機飲啤酒,友人目擊被告游說母親賣出所住單位,期間母子起爭拗。事發當日清晨五時半,被告的母親報警求助,多名警員及救護員先後到場,被告在屋內大叫,但同時有開門給警察。
被告在屋外走廊突然推撞跟他對話的警員,三名警察合力欲制服他,但被告在右手被扣上手銬後,左手突然扯出男警林煥欣(二十二歲)的佩槍,未完全抽出槍袋便開了兩槍,射中林的右手肘及右大腿。之後被告繼續掙扎,將槍完全抽出槍袋之外並再開一槍。林的右手肘、右大腿及右小腿有槍傷,並聲稱到現時仍有後遺症。另兩名警員及被告同受輕微擦傷。
不過,辯方指稱,被告當時已喝至很醉,而他被警員制服時根本並沒觸碰到警槍,相反是警員以不合理的武力制服被告,導致他即場嘔吐及失禁瀨屎。
辯方又指,警方事後就被告及涉案槍枝進行金屬測試、DNA及指紋測試,只有金屬測試報告有呈堂,但該報告未能就被告曾否接觸金屬得出結論,另兩個報告更是沒呈堂。辯方質疑控方沒向陪審團說出事實,而被告有否接觸過涉案警槍一事確實有疑點。
案件編號:HCCC 1/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