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林鄭月娥日前出席行政會議前,有傳媒問及特首是否會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緊急法),林鄭回應稱,所有香港法律如果能夠提供法治手段去止暴制亂,政府都有責任去檢視。
對此,縱暴派群起攻之,聲稱若林鄭引用《緊急法》等同於戒嚴,將會導致外資撤離,令香港失去獨立關稅區地位,更有可能造成國際制裁,香港百年基業將毀於林鄭之手,其本人成為千古罪人云云。
其實,回歸前港英政府就曾使用過《緊急法》且證明有效。法律文件從來不是擺設,使用須因時制宜。除了國家憲法、《基本法》和《駐軍法》外,《公安條例》、《警隊條例》、《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等本港現有法律,都可賦予特首及特區政府諸多法律手段來止暴制亂。
早前中央定性香港有「顏色革命」特徵及「恐怖主義的苗頭」,絕不是無稽之談。剛過去的周末兩日,暴力示威活動不斷升級,暴徒們襲擊平民、打砸商舖,對警員更是窮兇極惡,招招致命,迫使警員不得不鳴槍示警,可見暴徒們早已不再滿足於破壞政府建築物及侮辱國家主權象徵,香港正面臨回歸以來最為嚴峻的局面。
有行政會議成員稱,香港可參考外國引用《緊急法》的類似經驗處理特別問題,常見情況之一,是用以延長警察拘留期,同時,當局可根據《緊急法》,頒令打擊網上發布的虛假消息。
如果實施《緊急法》,則可阻截暴徒通過網上平台,煽動、組織暴力行動;可以禁止在機場、港鐵、隧道等重要地方集會;並可以在《公安條例》中加入禁止蒙面的條文;同時可以賦予警方更大權力去追查暴徒的物資和資金來源。
檢視《緊急法》是有備無患,但不到萬不得已時不應隨便使用。最重要是港府必須要檢視一切可行的方案,盡力回復香港的法治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