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愈住愈細成為常態,更要面對苛刻租約條款。有團體舉辦「最離譜租約條款選舉」,由一百名葵青區住在不適切居所,即劏房、天台屋及板間房居民選出,最終「濫收水電費」獲得逾半票數成為第一位;「退租賠償不平等」及「違法收回單位」則分別為第二及第三位最離譜條款。有居民因不清楚水、電費的實際收費水平,多年來被業主撳住搶,收取天價水電費。團體炮轟政府任由劏房住戶遭剝削,批評市面出售的標準租約五花八門,「全無標準」,業主更可手寫加上不平等條約,要求政府立法規管。
選舉由團體葵涌劏房居民大聯盟在今年七至八月舉行,透過收集租戶的租約,列出十二項違法及不平等條款,並由相關居民選出。其中「濫收水電費」是指在租約列出較中電或水務署高的水電費;「退租賠償不平等」條文則指要求租客在租用期內不得退租,否則需賠償租金;「違法收回單位」則列明若租客欠租,業主有權不經警務處或租務法庭自行收回單位。其他「離譜條款」依次是胡亂收費、維修責任不平等、沒通知期下即時終止租約等。
市民梁先生居於葵涌一個四十多平方呎的板間房三至四年,租金連水電費每月約二千二百多元,其中水費按人頭計,每人每月需付一百五十元,電費每度電索價兩元。他坦言,不清楚水及電的實際收費,故一直按業主要求交出相關費用。
居於葵涌一間天台屋的黃女士,去年颱風山竹吹襲期間,屋頂被吹走,全屋傢俬盡毀,但不獲業主賠償之餘,業主事後更即時中止租約,限令她兩日內搬走,結果她因未能及時收拾物品離開,慘遭業主沒收按金。
聯盟發言人洪一蘭指出,現時文具店出售的標準租約,最少有十個版本,個個不同,部分業主更會手寫不同條款在租約上,聯盟提醒租客簽約時應仔細閱讀合約內容。聯盟又批評政府任由業主訂立不平等租約,剝削租客,要求政府立法規管市面上的標準租約,嚴禁加入違法及胡亂訂立的條款,同時加強市民認識租約,長遠更應重新訂立租務管制政策,保障租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