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潑鏹報復「篤灰」 無業漢囚四年

無業漢與相識十五年的舊相識有積怨,質疑對方兩度「篤灰」向警方舉報他涉及販毒活動,更懷疑對方損毀他的住所窗戶,遂向對方潑通渠水,幸因對方成功避開而沒有受傷。該無業漢昨在高院承認一項有意圖而淋潑腐液罪,被法官判監四年。法官指,被告改裝涉案通渠水樽蓋,使其更易淋潑,明顯是有計劃要令事主身體嚴重受傷,事主沒有受傷只屬幸運,判被告監禁四年。

有三次案底 稱交損友染毒癮

現年卅二歲被告楊家樂,有三次案底,包括搶劫、藏毒及販毒罪。辯方求情指,被告父親於十年前過身,其母親有精神病,現居於護老院。被告的父母在他年幼時離婚,他的父親再婚,他居於寄養家庭,缺乏家人關愛,致誤交損友,包括事主,被告其後亦染上毒癮。

辯方稱,被告過往兩度因事主舉報他而入獄。案發時,事主聯同手下向被告「收陀地」,被告拒絕後,事主揚言會破壞其窗戶及「爆格」。被告住所的窗戶確實被破壞,報警後卻沒人被捕。辯方又指,被告案發前曾吸毒並受其影響,他淋腐液後又被事主手下打致腦震盪、內出血及聽力受損等。醫生亦指被告因吸毒致有精神錯亂,惟經治療後已情況穩定,重犯機會低。

官斥有計劃令事主嚴重受傷

不過,法官對被告稱被事主「收陀地」一事感到懷疑,但相信被告的傷勢有可能是在被制服時造成。法官指,被告明顯是有計劃要令事主身體嚴重受傷,事主沒有受傷只是他幸運,考慮到被告因與事主有積怨而犯案,且在吸毒後受其影響,加上事主沒有受傷,故以監禁六年作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判監四年。雖然法官同情被告的悲慘成長背景,但認為這並非減刑因素。

案情指,被告與蔡姓事主早於十五年前相識,蔡於一一年曾向警方舉報被告涉及販毒活動,二人因此有積怨。被告於去年五月廿九日又懷疑蔡損毀他家中窗戶,二人透過電話訊息互相指罵,被告其後相約蔡於屯門田景邨公園見面。蔡當時與三名男子一起,被告手持一支通渠水並潑向蔡,惟蔡成功避開和逃走,被告追趕蔡,但被蔡的友人制服和受傷。被告又伸手進背包,想拿另一支通渠水,但也被阻止,被告最終被捕。

警方發現被告手持的通渠水樽蓋曾被改裝,使其更易淋潑。被告其後向警方承認與蔡有「牙齒印」,並懷疑他損毀其窗戶,故以通渠水淋潑蔡,但遭蔡的友人阻止和被打,其後失去記憶被捕。

案件編號:HCCC 12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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