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及董事各罰四千
有關旅行社及其董事被指作出餌誘式廣告宣傳,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昨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各被判罰款四千元。海關指,今次是首宗涉及旅行社作出餌誘式廣告宣傳的成功檢控個案。
海關表示,舉報指顧客向該旅行社表明要報名參加廣告聲稱的旅行團時,旅行社職員卻指該價格不適用於周末的旅行團,如選擇周末出發,須支付較廣告上指明價格更高的金額。
海關提醒商戶遵守《商品說明條例》的規定,任何商戶作出餌誘式廣告宣傳,稱可按某指明價格供應某產品,而沒有合理理由相信能在合理期間內按該價格供應合理數量的產品,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