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農自然護理署外判的物業管理服務供應商,其四名現任及前任經理和主任,為平息一宗職員工作經驗不足的投訴,涉嫌串謀一名清潔公司董事使用虛假工作證明,誇大他們其中一人的工作經驗。五人同被控一項串謀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名,其中一名總物業經理另被控一項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案件昨在東區法院提堂。被誇大工作經驗的物業主任和任職高級物業主任妻子承認控罪,並打算轉做污點證人,其餘三名被告則不認罪,案件押後至九月再訊。
涉事外判商中國海外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下稱「中海物業」),母公司為國企中國海外,中海物業於一五年六月獲漁護署判授一份為期五年的合約,負責為西區副食品批發市場提供清潔、保安及管理服務。
第一至第三被告依次是林彥橋(四十二歲)、朴麗莉(卅八歲)及羅穎恩(卅三歲),他們分別是中海物業的總物業經理、物業經理及高級物業主任。第四被告徐志豪(卅五歲)是第三被告的丈夫,曾是中海物業物業主任,現已轉到另一物管公司工作。第五被告李大群(四十四歲),為利是清潔服務有限公司董事兼股東。
五名被告被控一項串謀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林另被控一項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徐羅夫婦承認控罪,林、朴及李三人申請押後答辯,案件押後至九月十七日及十八日再訊。
控方案情指,外判合約規定中海物業須為每個更份提供足夠的「管理監督」及「管理人員」,「管理監督」及「管理人員」應具備分別至少三年及兩年的相關工作經驗。徐於一五年七月加入中海物業任職助理物業主任,該職位屬「管理人員」,惟當時徐只有約二十三個月相關經驗,徐入職兩個月後,第一及第二被告向中海物業總經理黃繼生推薦徐晉升為物業主任,該職位屬「管理監督」,最終黃批核有關晉升事宜。
前年十月,漁護署收到電郵投訴,指徐未具備所需工作經驗,不合資格升職,署方要求黃調查事件。朴其後擬備調查報告,宣稱投訴無根據,並指徐求職時已具三年物業管理工作經驗,報告附有徐求職時遞交的工作證明,同時夾附涉案虛假信件,該信看來證明徐曾在某間公司任職物業監督七個多月。中海物業沒進行獨立調查,便將調查結果轉告漁護署。
徐於一六年十二月離職,前年十月徐羅夫婦被廉署拘捕,警誡下羅稱是林建議為徐偽造工作推薦書,羅知道該假文書將用作向漁護署交代針對徐的投訴。徐則承認自己沒阻止公司將虛假信件交漁護署。
案件編號:ESCC 177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