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港鐵縱火案 死者遭裁定自殺

【本報訊】港鐵前年發生自通車以來最嚴重的縱火案,患妄想症的六旬漢張錦輝涉嫌在一班由金鐘駛往尖沙咀的列車內縱火,釀成自己和另外十八人受傷,張三個月後不治。死因庭經研訊後,陪審團昨一致裁定張是在精神紊亂下死於自殺,陪審團並建議醫院管理局就嚴重精神病患者,尤其是有暴力傾向的個案,設立醫生、社工及患者家人的會面機制,並應保存會面紀錄以供評估。

按陪審團的裁決,張於一七年二月十日傍晚七時許,在一班由金鐘駛往尖沙咀站的港鐵荃灣線列車的第一卡車廂內,用天拿水潑濺自己及乘客,並點火引致火警,導致自己燒傷。同年五月十四日,張在威爾斯親王醫院因廣泛性燒傷併發支氣管肺炎離世,終年六十一歲。

官點名讚兩助人乘客

死因裁判官贊同陪審團的建議屬切實可行,冀醫管局接納及落實。他又點名表揚當日協助其他在場人士的兩名乘客鄧廣坤及鄭澤然,冀警方能給予二人支持和鼓勵,因若非有熱心市民阻止死者的行為,最終人命傷亡定必更加嚴重及不堪設想。

證供指張因兒子於一九九八年在車禍中過身,他妄想兒子被政府害死,○七年醫生診斷他患有反社會妄想症。事發前十多天,張得知第二任妻子亦已申請離婚。

裁判官昨引導陪審團指,證供沒披露張犯案的真正動機,若陪審團得出唯一結論事發時他是將天水拿淋向自己自焚,而他受妄想症復發影響,那就應該裁定他是在精神紊亂下死於自殺。若陪審團認為張向乘客淋潑天拿水時意外濺到自己才燒傷的話,陪審團則應裁定他死於意外。若不肯定張是死於自殺或意外,則應裁決死因不明。

案件編號:CCDI-97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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