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藏煙霧餅判監 公大生上訴遭駁回

【本報訊】立法會於一五年底二讀版權條例修訂草案,一名公開大學男學生在金鐘海富中心被警員發現身懷一公斤含氯酸鉀及氯化銨的「煙霧餅」,他於裁判法院受審後被裁定一項管有爆炸品罪罪成,被判入獄三個月。他早前就定罪向高院原訟庭提出上訴,法官昨頒判詞駁回其上訴,並下令他要即時入獄服刑,其律師則表示會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

投訴原審錯用「爆炸品」定義

廿三歲上訴人關迦曦爭拗「管有爆炸品罪」屬《刑事罪行條例》的罪行,但該條例當中並無就「爆炸品」一詞作定義。雖然在《危險品條例》中確已將能夠製造煙火效果、即本案中「煙霧餅」一類的物質界定為「爆炸品」,但法庭亦不能將該定義就此移船就磡。

惟律政司一方反駁指,《刑事罪行條例》關乎重大公眾利益,條文所涵蓋的範圍一定較旨在監管爆炸品的《危險品條例》更廣,而且兩條法例性質相似,對「爆炸品」的定義應該互通。

法官黃崇厚接納律政司的陳詞,同意兩條法例的定義互通,因此上訴人投訴原審裁判官錯誤引用「爆炸品」的定義之說並不成立,裁判官是充分根據證供裁定上訴人罪成,定罪並無不穩妥之處,遂下令駁回上訴。

案件編號:HCMA 24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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