擊楫中流:台港不同

一九九○年五月十七日,世界衞生組織正式將同性戀從「國際疾病分類」列表中刪除,聯合國也將這一天訂定為「國際不再恐同日」,台灣在二十九年後的這一天通過「同婚專法」,是同志平權運動翻越高山的一個里程碑,這非關挺同反同的勝負,而是真正體現「人本生而自由,其尊嚴和權利亦復平等」此一普遍人權宣言。

台灣的立法院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即所謂「同婚專法」,確定同性伴侶在五月廿四日後可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而不是把「同性婚姻」納入《中華民國民法》。《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雖然「名不正言不順」,但是經過各方力量的激烈辯論,然後折衷、妥協,得到立法院跨黨派過半數支持(民進黨五十四票、國民黨七票、時代力量五票)而獲得通過,不分藍綠,跨出對同婚權保障的重要一步,顯示台灣在民主化之後,基本人權是朝野政黨必須言行合一,予以尊重、維護的核心價值。

同婚立法的分歧,不是台灣傳統政黨政治的藍綠或統獨對立,而是民眾對性別認同價值的南轅北轍。蔡英文主張同婚合法,但上任兩年並沒有積極推動,主要是因為民進黨的票倉在南部,支持者率多強烈反同婚,而在台獨立場上支持民進黨的基督教會亦因宗教信仰反對同婚,使民進黨在同婚立法立場上進退失據。民進黨在立法院佔六十八席,但投票支持「同婚專法」的只有五十四人,未達半數門檻。避席不投票的民進黨籍區域立委,是因為承受不了選舉連任壓力。

比起亞洲許多國家,台灣社會近年對同志議題態度開放,同志活動非常活躍;或者可以這樣說,台灣社會並不「恐同(志)」,亦不會歧視同志。去年十一月廿四日的兩個同婚公投議題,有七百六十五萬人反對同婚納入《民法》,六百四十萬人則主張同婚另訂專法,反映出許多民眾並非反對同志有成家的權利,只是不願意見到在立法方面「一步到位」。不把同婚納入民法,而是採取循序漸進的方式,先制訂專法,然後按實際民情及需要而逐步修改。這也許是朝野政黨及民間團體的「最大公約數」。

看到台灣的同志可以登記結婚,香港的同志會不會「其身不能至,其心嚮往之」?香港有《性別歧視條例》,但避免因不同性傾向而受不合理的歧視和差別對待的「性傾向歧視」立法,也是只聞樓梯響,更遑論同婚立法。已「出櫃」的陳志全議員在這方面的「議題設定」工作是零分,更何況立法會多的是梁美芬議員之流的保守主義者!香港還是一個多元開放、文明的社會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