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逃犯例倘通過 可遣返假難民

【本報訊】假難民問題困擾香港多時,他們不時干犯嚴重罪行,影響本港治安,有法律界人士分析,修訂《逃犯條例》後,即使假難民來自未與香港簽訂移交逃犯協議的地區,該國亦可就引渡逃犯提出申請。由於《逃犯條例》凌駕於《酷刑公約》,假難民雖可提出酷刑聲請,但難民身份不是不容挑戰的「保護傘」,他們有機會被移交予原居地接受審訊。

執法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假難民來港提出酷刑聲請,在等候個案處理期間,若干犯本港法例,修訂後的《逃犯條例》一樣適用在他們身上,因社會「唔expect(預期)佢哋嚟到香港會犯法,如果單純係難民,係會獲得保護;但若難民犯法,一樣要接受法律制裁。」

須符合多個條件 程序繁瑣

不過,陸偉雄指出,要按修訂後的《逃犯條例》移交假難民須符合多個條件,包括假難民在港干犯的嚴重罪行,在其原居地亦屬嚴重罪行,而有關國家又向香港提出引渡逃犯申請;在落實引渡時的司法程序亦相當繁複,假難民亦可提出酷刑聲請,指擔心會遭酷刑對待而要求不被引渡回國受審,相關申請以及法律程序或歷時以年計。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